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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发微信虚假宣传 处罚一样不手软

来源:北京日报    2022-08-17 07:37:48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近日被罚款20万元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违法事实可见,该公司在既无“名医”存在、又无“汇聚”事实、更无广告标示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汇聚国内名医”。如此宣传,必会对社会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近年来,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屡见不鲜,此类宣传的背后,是诚信意识的缺失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事实上,广告是一种常见的宣传手段,而微信又是一种普及的社交媒介,二者融合,以微信平台支撑广告推广越来越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这本无可厚非,但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与法律相悖,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同样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如违反上述规定,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公司即是因为违规而受到了罚款处罚。如果更加严重,则将进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了对广告内容的实质把握外,推广的形式也应依法而行。在对外宣传时,以事实为本、诚信为先,是公平交易的前提;而标注“广告”字样,依照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广告提示,则是实现公平交易的正当程序。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违法事实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即认定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广告推广时未标注“广告”字样,并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其中体现的便是程序正当的重要性。

打击虚假广告宣传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落实监督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禁止虚假广告行为。除此之外,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作为广告传播链条的起始点,在宣传推广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正如民法典第七条所强调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网络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也应加强对广告类宣传的审核把关,例如可以要求广告主提供印证广告内容的相关材料,切莫热了场子收了票子却忘了平台的管理责任。最后,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加强对广告内容的辨识能力,不轻信广告宣传,如果受到虚假广告欺骗,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司法救济。(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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