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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快讯:向未成年人售酒、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严查!江苏公布最新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2022-08-20 06:29:33

交汇点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大要案件,涉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检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物业机构侵害业主权益、制售劣质燃气具、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等方面。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作用,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1


(资料图片)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大行宫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曝光了南京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大行宫餐厅存在篡改食品保质期等违法行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其操作间待售的2袋长玉米面包和6袋汉堡面包加贴的标签日期存在修改痕迹。经查还发现:当事人于3月14日对6袋“汉堡面包”标签上的解冻时间、可用时间进行篡改,对“青花椒风味半鸡”和“原味板烧”的食用保质期进行篡改。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2年5月23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长玉米面包”2袋、“汉堡面包”6袋,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作出2021年度收入2倍的罚款,计19.4万元;对篡改保质期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符某某、王某某分别处2021年度收入5倍的罚款,合计26.69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秦淮区局将其风险等级调高至D级,以加大监管频次。

典型意义

对于这起3·15期间的食品安全事件,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迅速处置,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处罚到人,为南京市首例,对存在类似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具有极大震慑作用,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2

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宝才日用百货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周庄镇宝才日用百货店在售的家用燃气灶灶具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规格型号为JZY-8(20Y)的单灶与双灶以及型号为JZY-A(20Y)的灶具进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3月31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从个人手中以4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289台巧事达家用燃气灶具单灶,规格型号为JZY-8(20Y);以6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73台巧事达家用燃气灶具双灶,规格型号为JZY-8(20Y);以8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26台家用燃气灶具双灶,规格型号为JZY-A(20Y)。经核算,三种燃气灶具货值金额为2.01万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出售上述三种灶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6月14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没收家用燃气灶具388台,罚款3.2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纳入年度重点监督抽查对象,实施高风险监管。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属于强制认证产品,其质量性能关系老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购买灶具,既无合法来源证明,又无质量保证。本案的查处,促进商家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守底线、保安全的执法要求。

案例3

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乐食品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常熟市支塘镇东乐食品商行位于支塘镇广园路荷力泰7号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在仓库一楼发现有打码机1台、香蕉水1瓶,现场员工正在用打码机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仓库内堆放有生产厂家均为兰溪市欧贝德食品有限公司的包装食品,共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盒装的未标有生产日期的欧贝德桃酥、每日坚果等食品54盒;第二种为盒装的生产日期均标示为2022/01/02的冰糖燕窝、无蔗糖蛋白质粉等64盒;第三种为箱装的生产日期均标示为2022/01/02的G020混合水果燕麦等273箱。经查,现场检查发现的未标有生产日期的第一种类型食品为员工用香蕉水消除掉原生产日期后还未打印新的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日期标示为2022/01/02的上述第二种类型食品,为员工用香蕉水消除掉原生产日期后用打码机重新打印生产日期2022/01/02的食品;生产日期标示为2022/01/02的上述第三种类型食品为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2年5月12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常熟市局组织对支塘食品城等食品经营集散地开展全面检查。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擅自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会导致本已过期的食品在市场流通。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4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市建明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检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年底,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苏州市建明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气瓶检验过程中,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仅为50秒,涉嫌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经查,当事人气密性试验是在钢瓶喷涂后再进行,而安全技术规范GB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规定,12.1.6:气密性试验压力为2.1MPa,保压时间不应少于1min;13.2.1:经检验合格的钢瓶,在清除其表面的灰尘、油污、锈蚀物以及制造时留下的氧化皮和焊接飞溅等杂质,在干燥的状态下进行涂敷。当事人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不足一分钟以及“喷涂”工序在“气密性试验”工序之前的行为不符合GB8334-2011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2月14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同时,对1名主管、1名检验人员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予以处罚,规范了责任单位的气瓶检验流程,消除了气瓶检验环节的安全隐患,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5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优洁能配送服务公司以不正当价格销售气瓶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1日、14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南通优洁能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重量不足问题进行两次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5公斤规格(钢瓶型号YSP-15)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后重量少于最低充装重量14公斤,存在短缺数量、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经查: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在经营液化气过程中,销售的部分15公斤规格瓶装液化气(按瓶计价销售)重量少于每瓶最低充装量14公斤的规定(14.5公斤±0.5公斤),存在销售的单瓶液化气缺斤少两情况。2021年9月22日至10月14日期间销售价格为120元/瓶、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期间销售价格为125元/瓶、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销售价格为130元/瓶,当事人销售上述瓶装液化气违法克扣重量3.06吨,获取利润27.26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26万元,并处罚款40.8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经营者通过减少液化石油气充装数量的手段,达到变相提高价格的目的,不仅加重了人民群众负担,也扰乱了液化气经营秩序。通过查办该案,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广大液化气经营者树立守法意识。

案例6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暴风雨音乐茶座违反禁止性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5日,根据案件移送函,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口镇暴风雨音乐茶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3月4日23时10分,由于客人进出频繁,当事人管理未能及时跟进,10名未成年人进入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购买当事人经营的啤酒20瓶饮用,当事人取得违法所得165.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2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9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未成年人不得饮酒”等警示标语。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餐厅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从严予以处罚,对引导烟酒商家强化社会责任,提高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7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安市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市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超过备案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超过备案范围收取生活垃圾清理费、超过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车位管理费的行为。经查,2019年1月至案发,当事人超出收费备案文件备案范围收取淮安区亚特蓝郡小区业主的装修垃圾清运费3万元、机动车车位管理费11.66万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93万元,共计16.59万元。2021年11月4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将超出收费范围的16.59万元退还小区业主。由于当事人已将该小区物业服务转让给淮安德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超出收费备案文件备案范围收取的费用。

2022年3月21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没收退款期限届满尚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6.59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当事人积极整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未发现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权益专项整治是今年我省“铁拳”行动的自选动作。本案当事人超标准收取业主生活垃圾清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机动车车位管理费的行为,加重了业主负担,损害了业主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本案的查处,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8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健(盐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健(盐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信息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2020年8月17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始正式运营。为了推广医院的康复诊疗服务,当事人在其自运营的“中健盐城康复医疗”微信公众号上陆续发布文章,宣传页面均含关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中健盐城康复医院”以及向当事人在线问诊的二维码。其中,9月25日发布的《我在中健盐城康复医院的点点滴滴》的文章中,以患者的身份介绍了在当事人医院进行康复诊疗的过程,并配有高压氧治疗中心设施图片和医疗设备图片等。现查明,当事人不具有高压氧舱资格,其建设医用高压氧舱正在申请,上述文章内容中的高压氧治疗中心设施、医疗设备图片,实际为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区的高压氧治中心设施及高压氧舱控制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及《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2022年4月25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当事人作出整改措施,发布广告必须履行集团法务审批制。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以患者名义虚假描述治疗过程,发布“每天一次高压氧辅助治疗”等内容,极易让人误解,而实际上当事人并不具备相关医疗设施及条件。本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医美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9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镇江水之道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6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江水之道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发现该公司内的宣传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内生产包装饮用水170袋(5L/袋),重量1.7吨。另查明,当事人对公司产品“生命波人参根饮液”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一是在门店里面的易拉宝展板,宣传“人参根饮液”具有“增加抵抗、吸附病毒、预防癌症”的功效;二是通过在公司内屏幕播放宣传片及幻灯片,宣称“生命波人参根饮液”完成了食治百病的目标,对癌细胞抑制率达60%至95%左右,小白鼠饮用人参根饮液19天后胰腺癌细胞全部死亡且无毒副作用。当事人对其产品宣传内容未能提供科学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7月11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镇江新区局面向老年人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高老年人防骗和依法维权意识。

典型意义

部分保健品、乃至普通食品在销售中打着“神药”旗号,销售人员通过嘘寒问暖、上门服务等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灌输各种错误养生观念,骗取财物。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惩治以老年人为欺骗对象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10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引江无照无证生产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芝麻香油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小刘香油干货生产场所王官集镇王集居委会二组290号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刘引江正在从事芝麻香油的生产活动,现场8瓶“Y478”芝麻风味香精,7瓶已用完,1瓶已用一半;另发现散装芝麻油香精6斤及装油器具,1桶40斤芝麻香油。经查,当事人未申请办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于2021年7月底开始生产芝麻香油,且在制作芝麻香油过程中按照每100斤芝麻香油添加8斤芝麻风味香精的比例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提升香油的香味,将添加了香精的芝麻香油在王官集农贸市场的翠梅干货摊点以14元/斤的价格对外出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涉案芝麻香油货值共计0.78万元,取得利润0.7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5月9日,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芝麻香油40斤,没收香精7斤,没收违法所得0.78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场所王官集镇王集居委会二组290号因无法满足小作坊经营许可条件,在执法人员劝说下,当事人已搬到宿城区农贸市场经营,并办理了小作坊经营许可证。下半年,宿城区局将继续关注当事人经营情况,并将其列入食品抽检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无照无证经营,并故意在其制作的芝麻香油中添加芝麻风味香精,既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增加了的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有力打击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洪叶 许海燕

编辑: 颜颖

关键词: 生产日期 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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