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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新闻8月1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何晓波 通讯员 于雪超 摄影报道)7月29日,在G15沈海高速福山收费站附近,轿车司机李某当天中午喝酒后,晚上“人醒酒未醒”驾车,被烟台高速交警福山大队民警查获。
当天22时48分,烟台高速交警福山大队民警在G15沈海高速福山收费站对一辆鲁F牌照的白色雪佛兰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李某讲,他是中午在栖霞喝的酒,休息了一下午,晚上开车去回芝罘区,以为中午喝的酒到了晚上应该已经消散,不会造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没想到在驾车途经福山站时被执勤民警检测出酒精含量超标,自己也非常后悔。
民警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告知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最终,驾驶员李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烟台高速交警介绍,部分驾驶人朋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认识存在误区,判断一个驾驶员是否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不以喝酒间隔时间来判断,而是要根据其体内的酒精含量来判断,一旦酒精含量超过了标准,就会被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喝酒间隔一段时间之后,虽然自我感觉清醒,但是体内还存留酒精,酒精容易导致人反应能力降低、产生视觉障碍,还容易造成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容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
在此,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如果不能确定体内酒精是否完全消散,就不要选择驾车出行。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 高涵
关键词:
酒精含量
违法行为
视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