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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视点!红豆杉的见证:商洛环资审判工作从“打击惩罚”到“保护修复”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22-08-01 16:35:14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 见习记者 惠璇璇)7月27日-2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媒体“宣传基层行”活动走进商洛,深入审判一线,零距离体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洛南法院将“生态修复优先”的司法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在环资审判中突出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

创新设立司法保护基地 让司法保护落到实处

商洛市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


(资料图)

在商洛市洛南县音乐小镇景区中,一进门,记者就看到了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的标识。据了解,秦岭红豆杉是陕西原生物种,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植物中的大熊猫”之称。

“前不久我们这里下了冰雹,我当时担心极了,下了庭就赶紧想跑过来看看,就怕红豆杉被破坏。”洛南县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周梦琳告诉记者,保护秦岭红豆杉是她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她常常放在心头的大事。

2018年9月,被告人石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石窑村八组土庙沟山林中非法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一株,移栽至其家后院。洛南县人民法院经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非法采挖的红豆杉一株依法予以追缴,移交林业部门妥善处理。

周梦琳在红豆杉基地巡查。

周梦琳告诉记者,本案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确保涉案红豆杉的收缴执行、栽种成活、移交保护成为该案审理执行过程中的难题。“野生红豆杉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若继续留在被告人的庭院内,既不符合刑事制裁目的,也起不到保护野生珍贵濒危植物的效果。”周梦琳说。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经与林业局、森林公安等多部门沟通协调,最终确定由商州区林业部门派林木专家到石某后院进行现场挖移、妥善养护,确保野生红豆杉成功回归自然。

“我们改变了过去‘注重打击惩罚’的办案思路,突出环境资源审判的保护修复理念,将司法审判功能向生态治理延伸。”周梦琳介绍道。

洛南县音乐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袁保智告诉记者,“我们景区联合洛南县人民法院和洛南县林业局,把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建在景区门口,建在游客的必经之路上,也是为了给大家普及相关知识。要让大家知道这是什么树,并且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此外,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的建立,解决了环资审判中异地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生态“一地难求”的问题,推动了秦岭南麓的生态修复,保护和发展了国家濒危植物红豆杉。

打造“1233”环资审判工作法 逐步推进环资审判工作

近年来,为了体现环资审判为生态建设护航,助力蓝天绿水净土保卫战的司法价值,洛南法院探索总结出“1233”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法,“我们坚持将‘生态修复优先’的司法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立足丹江、洛河源头和秦岭南麓这两个定位,聚焦修复、严格打击、强化普法这三个职能,在环资审判中突出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以司法利剑守护秦岭南麓、丹江、洛河流域生态安全,以法治力量为商山洛水保驾护航。”周梦琳介绍。

此外,2018年9月及11月,商洛中院及洛南、商州两个基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先后成立了环资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和环资庭,使商洛市全市案件实现了统一归口管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初步健全。2022年5月,商洛中院实行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

“在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等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的结果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将修复治理作为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多种举措,有效的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斌说。

编辑:范志海

关键词: 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 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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