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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努力打造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障“天津品牌”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05-17 15:06:11

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法院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视察天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行动指南,自觉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努力打造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天津品牌”。

出重拳——

提供最严环境司法保护

碧水清澈,芦苇茂密,鸟飞鱼跃,阵阵清香扑鼻而来……这是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湿地生态修复后呈现的美景。

距离备受关注的大黄堡湿地环境污染案已经过去一年多的时间,经过专业机构对受损土壤、地下水等的环境恢复,大黄堡湿地强化恢复性司法保护初见成效。

天津市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是大黄堡湿地的一个重大污染源。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6日,主要从事光引发剂(光敏剂)的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蒸馏残余物(釜残),系有毒物质。自2013年至2018年案发,该公司将1000余桶(总量超过200余吨)蒸馏残余物(釜残)存放于公司院内,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案发后,为防止二次污染,大黄堡镇政府聘请合佳公司等对本案查获的危险废物、撒漏粘稠物及污染土壤共计600余吨进行无害化处置,支付相关费用共计1300余万元。

2019年3月15日,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3月26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月10日,武清区法院作出判决,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英力公司负责人马士新等5人一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9月6日,武清区法院再次开庭,判决英力公司赔偿大黄堡镇政府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物费用1300余万元;英力公司对土壤、地下水等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消除环境污染危险;保留后续为修复治理生态环境对英力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同时,马士新对该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的依法公正审理是“十三五”期间天津法院审结的14196件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天津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民事权益,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说。

为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天津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1件。

在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同时,天津法院还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运用。凡是有可能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在判令环境污染者、资源破坏者承担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于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生态环境不能或者不宜进行人工修复或者人工修复可能导致二次损害的,优先采用自然恢复的保护方式。在履行方式上,天津法院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植令、放养令、修复令等措施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运用;审理民事案件时,注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的运用,力争做到案件审结修复到位;审理行政案件时,注重通过司法约谈、司法建议、司法联动等途径,积极支持和监督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

聚合力——

构建环境保护大格局

汇聚多方力量,构建环境保护大格局,是天津法院做好环境资源审判的一个经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诉被告天津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芦某某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就是一次对该举措的良好实践。

该案系天津首例检察机关依法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天津二中院积极推进案件审理工作,走访调查,与检察院座谈、询问当事人。经过前期大量的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意向,由被告某电器有限公司在被污染河道旁出资建造一套净水设备,用于净化河道水质。净水设备安装完成后,合议庭成员与检察院、环境行政执法大队等相关人员共同前往被污染河流,与原、被告及河流所在村村委会主任一同验收净水设备使用情况。经取样鉴定,基本符合地表水要求,净化水体目的已基本实现。合议庭现场制作并组织当事人签署了调解笔录并进行公示。

“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等多部门工作联动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必须完善环境资源纠纷解决的多元共治体系。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形成党委领导、行政监管、司法保障、企业责任、公众意识、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格局。”天津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宇说。

近年来,天津高院先后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主管单位等多部门会签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等,从制度层面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天津高院联合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建立了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智库”,选定了近七十名专家入库,并制定发布《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运行办法》,为进一步客观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智力支持。

与此同时,天津法院致力于环境资源保护区域协同治理。天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首都北京和雄安新区的“海上门户”,“一带一路”海陆交汇点。长期以来,由于京津冀在资源禀赋、要素投入和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差异,三地环境污染的区域性、叠加性、外部性与行政分割化、属地碎片化的治理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形成了京津冀环境协同共治面临的困境。

面对这一难题,天津高院紧紧围绕三地高院共同签订的《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工作事项,先后与京冀两地高院会签通过了《京津冀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北京冬奥会筹办相关问题的纪要》和《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雄安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导全市法院以司法衡平理念积极协调处理好区域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利用与节约资源的关系,积极有效开展审判协作,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比如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赵某某等136人诉某勘探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于在渤海海域如何平衡处理渔业权、勘探权等海域资源使用权,进行了有益的规则探索。”天津高院环境资源合议庭法官左楠对记者说。

强队伍——

打造环资审判精品案

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设备产生的噪声是否属于噪声污染?居民楼内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标准究竟应该选择哪个标准?

关于这些疑问,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孟某某诉某建设投资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给出了答案。该案在我国尚无明确的住宅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以裁判方式明确了住宅噪声污染的认定规则,有利于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承担消除噪声污染的社会责任,保障安静和谐的居民生活环境。该案还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获评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二等奖,并作为环境私益诉讼的亮点案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审判白皮书。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涵盖环境和资源两大类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门类,具有不同法律关系交织和法律责任竞合的特征,点多面广,内容丰富,类型复杂,审判理念与裁判规则也有其特殊性。”天津高院民一庭庭长赵伟说,“相比于传统民事审判案件,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具有专业和新型的特点,更有利于总结出审理规则、裁判标准。”

一件件精品案件的背后,是天津法院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的努力。

2021年4月29日,天津高院召开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工作。环资审判工作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会议明确要求,全市法院要准确把握环境资源案件外延和内涵,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据了解,天津高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二中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海事法院分别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海洋环境案件由天津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法院集中管辖。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市首个环资审判专门机构,实现了区域内环境资源审判的集中管辖和刑事、民事“二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

天津高院还不断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内部协作机制,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意见》,建立了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妥善协调因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引发的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

高质量的审判,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天津高院坚持以审判实践为基础,以环资审判疑难、前沿问题为着眼点,开展生态环境审判的理论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强有力的学术支持和智力保障。天津高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实务研究中心”,并与天津大学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合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课题《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资源审判大数据研究分析》。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据介绍,天津法院将以更强的担当精神做好生态安全的守护者、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捍卫者、环境公共利益的保障者和生态文明事业的建设者,为把天津建设成为燕赵大地和渤海之滨的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更加坚强的司法后盾与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 天津 生态环境 资源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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